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台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发〔2024〕8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消〔2020〕31号)以及《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黔东南府发〔2024〕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二、明确建设责任
县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负责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上级相关政策和消防救援部门工作要求,结合县级财力,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事项。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
文旅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一)施洞镇属于全国重点镇,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进行建设。
(二)台盘乡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进行建设。
(三)革一镇、方召镇、南宫镇、老屯乡、排羊乡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进行建设。
(四)台江经济开发区在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标准上适当提档升级。应建设经济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经州、县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四、明确员额配置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编配计划,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台江县梅影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10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
2.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台江经济开发区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0人)的标准进行编配;施洞镇和台盘乡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的标准进行编配;革一镇、方召镇、南宫镇、老屯乡、排羊乡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新组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从事协助综合办公、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按照《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大队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按照10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应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文员10人。
五、规范人员录用
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一)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4.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限招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性别不限,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专业特长、消防救援队伍急需专业人才,经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
6.身体和心理健康。经入职体检各项身体、心理指标合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招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被拘役、拘留的;
4.有吸毒史、酒驾史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六、落实保障政策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为准)。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实施;
2.试用期工资。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具体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明确。试用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3.保险缴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优抚优待。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就医、交通出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人员离职后所享受待遇予以取消。
(四)组织建设。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消防救援部门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纳入乡镇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对入职满1年且政治坚定、表现突出的,各级应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发展吸收进入党(团)组织。
(五)表彰奖励。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入职满1年的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休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
(七)退出与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实行严格考核,按编制员额、实际需要进行合同续签。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考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其工作时间计入消防员工作年限;考取公务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辞退、退出、退休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
(一)试用及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扎实推进落实。
(二)强化部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专人、细化措施,做好工作落实和督促指导,确保工作得到顺利推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