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江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台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台江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绿色发展、服务优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台江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自然资源、教育、公安(交警)、民政、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台江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及时对正反典型进行报道与曝光,发挥示范带动与遏制作用。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河道水体保洁;负责商住小区内的污水及雨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噪音污染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在城市广场和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举办商业、公益性等活动的审批;负责牵头县城区域内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负责县城综合日常管理。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性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查处取缔违规经营等行为;负责管理整治苗疆商贸城农贸市场的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及活畜禽交易,负责市场内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负责配合城市临街商户门前“三包”管理以及违规处罚。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公共设施等违反公共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查处和犬只办证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区犬只等的宠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负责县城区域内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青菜沟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技术指导,提出具体的防疫条件要求,对畜禽交易市场不按照动物防疫要求以及违规接受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的进行处罚。
(六)台拱街道、萃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城区流浪犬、猫等宠物的控制和处置以及防疫管理工作,防止疫病传播;配合市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查处未经定点从事活禽屠宰活动的行为;配合落实临街单位、住户门前“三包”工作;根据属地原则开展其他各项城市管理工作。
(七)县民政局负责城市道路命名及道路名牌的设置和维护,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丧葬祭祀秩序的监督管理。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道路运输服务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定;负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服务,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及安全;负责公交站台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容貌保洁。
(九)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监督;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坚决维护全县良好医疗秩序。
(十)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活动。
(十一)县水务局负责城市责任区域内的污水、雨水、供水市政主管网的监督管理和污水、雨水收集,依法依规实施污水、供水市政主管网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防洪防汛、雨水引流工作;负责河道水体保洁,排查乱排污水和私自搭接供水等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土地执法监察,负责做好政府收储土地的监管。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建档管理,做好保护工作。
(十四)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的教育宣传引导,树立城市意识、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十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空中、地下通讯管线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十七)县城区域内实行网格化管理,各网格单位负责加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工作的巡查监管。责任路段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网格单位对当事人开展教育劝导工作,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园林绿化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设置应当有利于市民生活便利。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安全。对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破坏城市道路照明专用地下电缆、管道;
(二)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损坏城市道路;
(三)在供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四)占压、堵塞、损坏城市防洪设施、供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五)损坏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六)损坏公共客运设施;
(七)损坏、偷盗窨井盖。
第九条 电力、供排水、供气、通信、消防等单位敷设、维修管线时,应当避让城市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原状。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禁止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按照《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下或同地点一次性20株以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由县林业局建立档案,统一挂牌,划定保护范围,不得砍伐、擅自迁移。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
(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三)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门店和门前人行道的市容与环境卫生共同责任人。
第十三条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违法广告、标语、传单等;
(三)保持市容整洁,劝阻或者举报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占用等行为;
(四)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和外形美观。
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第十五条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拆除破残的店面招牌匾和违规设置广告牌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部门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沿街门店(商户)、单位、住户应当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内容是指:
(一)包环境卫生:门前无垃圾杂物、污水污垢、建(构)筑物和垃圾收容器干净整洁;
(二)包市容整洁:建筑物立面整洁,围墙牌匾、墙壁门窗干净完整,维护经营区域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绿化带内乱堆乱挂;
(三)包周边秩序:维护和保持门前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占道经营,对经营区域内的流动摊贩有义务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县城区域内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街道办事处为县城区域养犬主管部门;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为县城区域流浪犬只主管部门;各责任部门按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开展工作。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捕捉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萃文园农贸市场和商贸城农贸市场违反畜禽交易规定的,分别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所属街道办事处主办,调查处置后移交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环境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禁噪时段:每日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做好周边环境治理和施工围挡作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按照《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施工期间产生噪声扰民现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书面通知限时整改,逾期不整改,交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调查取证,取证后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采取湿式拆除作业,施工期间采取防尘措施;
(三)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堆放在建设工地范围内;
(四)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者拦挡等措施;
(五)配备冲洗设施,保持出入口道路、运输车辆清洁;
(六)竣工后清理、平整场地,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运输沙石、渣土、粉尘物和泥浆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洒。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保障交通有序、畅通、安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进入城区道路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服从交警部门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置。
交警部门负责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机动车管理和行政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后,与本办法冲突的其他台江县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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