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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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发展总体规划,贯彻执行水务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县内跨行政区域主要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承担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延期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范围内水务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电项目除外)。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内重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县水务行业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承担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务的管理、维护、改造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关涉水企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城乡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的初审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提高用水效率。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指导农村水务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水水源地保护。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改造工作。

(五)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及综合利用;负责江河治理和开发,江河水务开发按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并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和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线审批工作。

(六)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务建设市场以及水务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监督。

(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九)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承担水务旅游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县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开展水法律法规普法教育工作。

(十二)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开展。

(十三)负责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指导全县江河、湖库的综合治理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管理。

(十四)负责地下水资源(含地热水)勘查、动态监测等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非耕地滩涂的管理、开发和保护。

(十五)指导全县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水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八)职责调整。

1. 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将水政监察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水利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 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水务局。

(十九)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